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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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
第 四 章 災害支援
( 95年10月11日)
第 21 條
災害支援期間,軍事機關(部隊)與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相互支援之各項通信設施,不收取費用,並以使用救災應變及通信復原之工作為限,不得供給商用。其支援之時間,由雙方協議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