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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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
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
( 95年10月11日)
第 24 條
軍事機關(部隊)及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派遣之查線人員,查修通信線路時,必須佩帶查線證,以供查驗。
前項之通信線路,指軍事機關(部隊)與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所佈設架空、地下通信之有線、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。
第一項之查線證,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核發,並報請國防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