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  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 ( 95年10月11日)
第 24 條
軍事機關(部隊)及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派遣之查線人員,查修通信線路時,必須佩帶查線證,以供查驗。

前項之通信線路,指軍事機關(部隊)與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所佈設架空、地下通信之有線、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。

第一項之查線證,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核發,並報請國防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