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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  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 ( 95年10月11日)
第 25 條
各軍事機關(部隊)及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轉發查線證時,應將轉發所屬各單位查線證之數量及編號,列表送請國防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