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|
AI搜尋
|
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
第 五 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
( 95年10月11日)
第 26 條
經常戰備階段,軍事機關(部隊)因任務需要,軍用通信纜線必須附掛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之電桿、橋樑、隧道、管道者,得免費附掛。但以纜線附掛之設施,可以負載,且不影響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之業務執行。
前項纜線附掛之限制因素、技術要求及義務履行等,由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、民營機關(構)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