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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95年10月11日)
第 4 條
本辦法所指之公、民營機關(構)通信設施,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、交通部公路總局、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、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、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、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、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其他相關機關(構)設置之各項有線電、無線電信設備及電子應用科技之通信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