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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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
第 五 章 學籍管理
( 91年12月31日)
第 17 條
學員退伍離營,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,除得依第六條規定,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,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,轉學至一般同級、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。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,視同各同級、同類學校及格成績,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