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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學籍管理 ( 91年12月31日)
第 16 條
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,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,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。

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,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(格式如附件一),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。

第 17 條
學員退伍離營,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,除得依第六條規定,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,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,轉學至一般同級、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。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,視同各同級、同類學校及格成績,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。

第 18 條
各同級、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,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,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,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,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,報名參加學力測驗。

第 19 條
學員因故無法及時繳交各科作業時,得檢具證明向各學科教師申請補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