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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  第 五 章 學籍管理 ( 91年12月31日)
第 18 條
各同級、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,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,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,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,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,報名參加學力測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