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  第 二 章 編班及教育時間 ( 91年12月31日)
第 4 條
國軍隨營補習教育(以下簡稱補習教育)設國民小學班及國民中學班實施之。國民小學班分初級、高級二部,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,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;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,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。國民中學班相當於國民中學,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。

第 5 條
國軍隨營進修教育(以下簡稱進修教育)設高級中學班,修業期限三年。

第 6 條
補習及進修教育在不影響任務原則下,配合學員役期連續施教。役期內未能完成學業之學員,得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