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5 條
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,經核准者,得予補行考試一次。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:
一、因公缺考者,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。
二、因病傷缺考者,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,以實得分數計算之。逾及格分數者,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,乘百分之九十後,加及格分數合計之。
三、因其他事故缺考者,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,以實得分數計算之。逾及格分數者,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,乘百分之八十後,加及格分數合計之。
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補行考試:
一、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,其缺考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
二、學(術)科、軍事學(術)科成績不及格科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