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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四 章 考試、成績考核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12 條
學術科考試區分平時考試、定期考試,由各校視需要採用。

學術科考試方式區分為口試、筆試、實作或論文寫作。

論文寫作規定、格式與評分方式,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。

第 13 條
考試科目係以鑑定學員生接受教育程度,其科目由各校依據教育計畫內容及其特性區分之。

第 14 條
學術科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;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,其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:
一、優等:九十分以上。
二、甲等: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。
(一)甲上:八十六.七至九十分未滿。
(二)甲中:八十三‧四至八十六.七分未滿。
(三)甲下:八十分至八十三‧四分未滿。
三、乙等: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。
(一)乙上:七十六.七至八十分未滿。
(二)乙中:七十三.四至七十六.七分未滿。
(三)乙下:七十分至七十三.四分未滿。
四、丙等: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。
(一)丙上:六十六.七至七十分未滿。
(二)丙中:六十三.四至六十六.七分未滿。
(三)丙下:六十分至六十三.四分未滿。
五、丁等:六十分未滿,為不及格。

第 15 條
學員生因故不能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,經核准者,得予補行考試一次。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:
一、因公缺考者,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。
二、因病傷缺考者,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,以實得分數計算之。逾及格分數者,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,乘百分之九十後,加及格分數合計之。
三、因其他事故缺考者,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,以實得分數計算之。逾及格分數者,以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,乘百分之八十後,加及格分數合計之。

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補行考試:
一、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,其缺考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
二、學(術)科、軍事學(術)科成績不及格科目。

第 16 條
學員生學(術)科、軍事學(術)科、實習訓練、軍事訓練、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,得採 T 評分制度,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:<div class="text-pre">T 評分=(平均差/標準差)&#215;可變數(V) +中心分數<br />平均差=原始分數-平均分數<br />標準差=√(平均差平方的總和/參加測驗總人數)

前項可變數(V)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。

第 17 條
學員生德行成績,包括對國家忠誠、品德、人格特質、才能、生活等項目。

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、考核細目、考核程序、評等基準、考核紀律、考核人員、考核紀錄等事項,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。

第 18 條
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,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,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,得重新評定,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。

第 19 條
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,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。

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,由各校依教育計畫,於學則中自訂,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。

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,其德行成績合格者,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