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四 章 考試、成績考核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16 條
學員生學(術)科、軍事學(術)科、實習訓練、軍事訓練、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,得採 T 評分制度,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:<div class="text-pre">T 評分=(平均差/標準差)&#215;可變數(V) +中心分數<br />平均差=原始分數-平均分數<br />標準差=√(平均差平方的總和/參加測驗總人數)

前項可變數(V)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