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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四 章 考試、成績考核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18 條
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,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,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,得重新評定,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