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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八 章 附則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29 條
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,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,陳報權責機關備查,並永久保存。

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,應詳細審查核對,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,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