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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八 章 附則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29 條
各校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,應於結業後一個月內調製完成,陳報權責機關備查,並永久保存。

學員生結業成績績序冊,應詳細審查核對,如發現錯誤或模糊不清情形,各校應重新調製後造報。

第 30 條
學員生結業後,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核表,依兵籍管理權責,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。

第 31 條
各校應依本規則訂定學則,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。

第 32 條
本規則所適用之書表格式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第 33 條
本規則發布施行前,已入學各校修業之學員生,均適用本規則之規定。

第 34 條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