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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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
第 二 章 權責
( 111年12月12日)
第 4 條
學員、學生(以下簡稱學員生)休學、復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,由各校核定,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(以下簡稱權責機關)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