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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  第 二 章 權責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4 條
學員、學生(以下簡稱學員生)休學、復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,由各校核定,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(以下簡稱權責機關)備查。

第 5 條
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,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,予以適當之獎懲。

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,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。

第 6 條
各校每年招收學員生之員額,由權責機關定之。

第 7 條
各校應依不同之教育班次,分別訂定教育計畫,報請權責機關核定。

第 7-1 條
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,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