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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  第 六 章 休學、復學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39 條
研究所、大學、專科教育休學之研究生及學生復學時,應入原肄業系、所、科、組修業;原肄業系、所、科、組變更或停辦時,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、所、科、組繼續修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