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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 ( 113年01月11日)
第 24 條
學校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項:
一、年度稽核計畫:前一年度終了前。
二、前一年度稽核報告:每年二月底前。

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,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完整記錄稽核情形,並應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稽核項目、稽核內容及說明。
二、稽核方式。
三、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。
四、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