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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 ( 113年01月11日)
第 33 條
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,作成本基金績效報告書,並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績效目標達成情形(包括投資效益)。
二、財務變化情形。
三、檢討及改進。
四、其他事項。

本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,將前一年度之本基金績效報告書報管理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