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10 條
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:
一、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。
二、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。
三、工作計畫之核定。
四、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。
五、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。
六、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。
七、合格證明書之頒發、註銷及報備。
八、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、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、審查及核定。
九、所屬機關或單位相關作業之督導及管制。
十、作業程序之策訂。
十一、專業人員之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