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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三 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、產製及維修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24 條
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,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,應依公平之原則,以商業條件之合理考量,選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。

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及為達成委託目的需獲得勞務財物,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