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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5 條
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,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、合夥、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、產製或維修之國內外法人、政府機構或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