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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6 條
本辦法所稱合作,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各自擁有之研發、產製或維修之資源加以整合,共擔風險、共享整合效益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