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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7 條
本辦法所稱委託,指委託人將研發、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,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,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,從事實際之研發、產製或維修工作,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,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