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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12年05月08日)
第 8 條
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時,應遵守下列原則:
一、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。
二、結合民間之特殊資源,以達預期之整合效益。
三、落實技術轉移於國內法人團體之目標。
四、外購武器裝備之技術轉移,應以建立國內自主維修體系為優先目標。
五、非屬國防亟需之項目,應能促進相關產業升級或轉型。
六、不影響科技工業機構之任務或國防安全。
七、國內製造、加工業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製活動,應為合格之工廠;國外法人團體亦同。
八、避免重複投資。
九、科技工業機構已具能量之項目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優先辦理科技工業機構間合作或相互委託,承接後並不得轉包。
十、不得以經政府認定之不友好國家或地區之法人團體為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