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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三 章 管理、使用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12 條
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,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、部隊、學校使用時,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,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,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,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