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3 條
各級政府機關、部隊、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,經中科院同意者,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,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,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,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,不受三個月之限制。
國防部及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,因公務使用需要,經中科院同意者,得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,無償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。
前二項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屬土地者,不得供建築使用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無償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,載明雙方權利義務,並送監督機關備查。
無償借用機關為原財產主管機關,仍應依前項、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