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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三 章 管理、使用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14 條
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終止借用契約:
一、借用原因消滅。
二、於原定用途外,擅自供收益使用。
三、擅自讓由他人使用。
四、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。
五、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。
六、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