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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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
第 三 章 管理、使用
( 112年02月14日)
第 15 條
公有財產借用期間,如有擴充、改良或修理等情事,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;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,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