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四 章 收益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17 條
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、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, 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。

前項出租、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。

出租、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,不得供建築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