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0 條
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,並送監督機關備查。
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雙方當事人。
二、出租或委託經營標的。
三、出租或委託經營用途及期限。
四、租金、權利金及繳納方式、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。
五、使用限制。
六、終止契約條件。
七、其他約定事項。
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院提出申請,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。
前項利用申請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、使用面積、使用範圍。
二、使用時段或期間。
三、費用。
四、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。
五、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