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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四 章 收益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21 條
出租、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:
一、出租不動產:
(一)土地:十年以下。
(二)建築改良物:五年以下。
(三)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:二十年以下。
二、出租動產:一年以下。
三、委託經營:五年以下。
四、利用: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。

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,中科院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,並以載明於原招標文件者為限;利用不得續約,有逾三個月之使用需求者,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