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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四 章 收益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24 條
承租、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,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:
一、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,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。
二、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,不得有轉讓、再出租、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等移轉使用、管理權行為,亦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。但借用經中科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、改裝或實施還原工程。但在中科院同意之維修範圍內,不在此限。
四、其他應受限制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