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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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
第 四 章 收益
( 112年02月14日)
第 25 條
契約期限屆滿時,承租、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