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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四 章 收益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26 條
承租、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、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限制時,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,涉及民事、刑事責任者應查究責任者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