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9 條
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,得辦理專屬授權、非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。但被授權者未經中科院同意不得再授權。
前項授權,除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核准,得以無償授權外,應以有償方式為之。
前項無償授權期間,不得超過五年;期間屆滿後,仍有公益之必要者,得經原資助機關核准辦理展延,每次不得超過五年。
有償授權不超過權利有效期。
智慧財產權之收入除依規定之比例繳交原資助機關外,其餘為中科院收入。
前項收入,指中科院運用該項權利衍生之收入,包括授權金、權利金、價金、股權及其他權益。
中科院設立時已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之智慧財產權,被授權或接受技術服務者仍有需求時,得不終止契約。但應檢討變更簽署授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