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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附則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34 條
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,所管理、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。

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、借用、委託經營、利用或授權情形,應終止契約並收回。

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、產籍註銷、移轉登記、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