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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附則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38-1 條
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,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,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,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、財產目錄總表,報監督機關。
二、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。
三、使用期限屆滿時,應返還予委託方;未定期限者,應於使用目的完畢時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