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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  第 五 章 附則 ( 112年02月14日)
第 38 條
董事長、院長及各研究所、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(管)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,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,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