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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  第 四 章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 ( 111年11月30日)
第 12 條
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、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,獎勵合格廠商。

前項獎勵,得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捐(補)助。
二、資金、技術投資或授權。
三、優先採購軍品。
四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。

前二項獎勵時機、對象、條件、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