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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  第 五 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 ( 111年11月30日)
第 16 條
一等列管軍品採限制性招標時,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

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,要求其提供研發、產製、維修潛能或外國廠商支援相關說明。

一等列管軍品,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,認定向國外採購較符合經濟效益與國家安全利益,並陳報行政院核定者,以向國外採購辦理。

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,促成國內研發、產製及後勤支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