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  第 五 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 ( 111年11月30日)
第 17 條
二等、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,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,採選擇性招標,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。

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,要求其提供研發、產製、維修能量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。

二等、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,應加入國製產值比例、廠商級別加分、合理成本分析、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;其評選項目與配分,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