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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  第 五 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 ( 111年11月30日)
第 18 條
列管軍品經二次開標後未能決標者,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主辦機關評估後核定改向國外採購辦理。

前項評估應包含落實技術轉移,促成國內研發、產製及後勤支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