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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三 章 搜索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21 條
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。

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、貨物,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;如抗不遵行時,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,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