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三 章 搜索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20 條
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,認為仍有嫌疑者,得行搜索。

第 21 條
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。

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、貨物,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;如抗不遵行時,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,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。

第 22 條
臨檢軍官經搜索後,認為不應拿捕時,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。

第 23 條
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,於搜索時準用之。

第 24 條
臨檢軍官經搜索後,認為須拿捕時,應報准艦長後,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拿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