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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四 章 拿捕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25 條
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:
一、敵船應逕行拿捕。但左列各船舶不參與軍事行動時,不在此限:
二、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之本國船舶。
三、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