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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四 章 拿捕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26 條
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,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。

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,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