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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四 章 拿捕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27 條
船舶經拿捕後,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:
一、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。
二、扣押船舶文書。
三、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,並造具清冊。
四、封閉船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