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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上捕獲條例   第 四 章 拿捕 ( 44年06月03日)
第 35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。但應於事前將該船中人員、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,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:
一、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。
二、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。